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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Soul Mate
作者: 嚮往純淨與理想之美 日期: 2017.06.11  天氣:  心情:
子曰:吾不語怪力亂神
我曰:吾不語靈魂伴侶


徐志摩曰: 我將於茫茫人海中尋找我靈魂唯一的伴侶
得之我幸 不得我命 如此而已。
張幼儀 陸小曼 林徽因 三人是徐有跡可尋的愛人
徐十八歲就結婚 三十五歲空難去世 我不知道他幾歲
已經成了< 柳下惠 > 否則 講< 靈魂伴侶 > 是否另有他義?


我在此無意詆毀徐一生風流倜儻的歷史記錄 猶憶大一時
我讀< 愛眉小札 >幾乎三天三夜一口氣把它讀完。迄今
仍始終認為 要認識愛情是什麼? 熟讀愛眉小札 便知道。


從民法上來說 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 夫婦任一方 不能
行人道 成為離婚的條件之一 如果把靈魂與肉體視為相對詞
換句話說 靈魂伴侶便是離婚之明文成立條件。同性婚如果沒有
修法或特別法保障 日後藉此因訴請佊離 恐多如過江之鯽。這也是
同性婚成為棘手問題的隱性(不明說)的基因。


只有愛情而沒有結婚 似若有樹而無根;
只有結婚而沒有同居 似若有花而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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