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遭撞倒亡 求償634萬判賠1650元 (節錄) 98年7月,台中霧峰發生一起校園碰撞出人命的意外!一名身體有多重障礙的國中生何小弟,在走廊看風景,另一名林同學下課玩耍,經過他身邊,不注意產生碰撞,何小弟跌倒受傷送醫,醫師檢查沒有大礙,想不到何小弟卻在事發6個小時後,內出血死亡。如今,何爸爸向林同學的家長求償,634萬元的喪葬、精神撫慰等費用,不過,判決結果落差相當大,台中地院只判賠1650元。 這個結果,讓何小弟的家人不能接受。死者何小弟父親:「我覺得很不公平啊,沒辦法替他討公道,我很不甘願,這樣的判決,對一個身心障礙者,實在不公平。」 何爸爸說,夫妻倆得知判決結果,整個晚上都睡不好,他還強調,就算散盡家產,都要上訴到底,幫兒子討回公道!台中地方法院表明,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在法定期間提上訴,由法官審理認定。 ps:另一報報導是寫這位小朋友聽到上課鐘聲轉身跑進教室撞倒身障小朋友,並不是在走廊玩耍。 ----------------------------------------------- 去掉其他條件,把這件事情單純化, 這件事情就是小朋友在走廊上玩耍無意間撞倒另外一個小朋友, 處罰他的無心之過,一千多塊是很合理的。 但是被撞到的另一個小朋友是身障者, 因為承受不了撞擊力道摔倒,且內出血未受妥當處置, 才會有後續連發的蝴蝶效應,最後導致身障小朋友身亡。 把這一連串的責任全都推到另一個小朋友身上未免太過沉重且不道德。 小朋友跑跑跳跳是天性, 他無意間撞到另一個小朋友,並不是因為他是身障者所以故意去撞他, 當然這個小朋友也難以預測會有如此嚴重後果。 那可以事先預測到這種情況的是誰? 就是身障小朋友的家長和老師。 要讓身障小朋友在普通學校與活動力高的普通小朋友一起就學, 他們有義務為小朋友排除可能發生的困境和危險, 例如上下樓梯不便、如廁不便、移行不便、可能被撞倒, 都該有對應的輔具和無障礙空間來支持身障小朋友。 之前曾有善心同學背玻璃娃娃下樓, 不小心摔倒讓玻璃娃娃過世,結果善心同學被玻璃娃娃父母提告的新聞, 如果這個學生是就讀特教學校,或是普通學校有為這個學生做好無障礙規劃, (不管是裝設電梯或是讓個案使用一樓的教室上課都可以) 是不是就不會有後續的問題呢? 身障小朋友處在那麼大的團體裡面,那被碰撞是難以避免的, 他的動態站姿穩定性不足夠應付突發狀況, 想要在下課時間人來人往的走廊上看風景, 他應該要乘坐輪椅,這樣就可以避免發生被撞倒的危險。 最後是被撞倒之後的處理, 校護和醫生初步檢查沒有問題, 因為內出血的症狀除非到嚴重的地步否則並不容易被診斷出來, 家屬才是長時間陪伴在孩子身邊的人, 應該要俱備基礎的醫學常識, 並且屏除[看過醫生就完全放心]、[把生死全丟給醫生負責]的惡習, 持續注意小朋友生理的變化。 內出血到一定的程度,會出現嚴重疼痛、臉色蒼白、血壓下降、呼吸困難、頭暈等症狀, 家長忽略這些症狀,認為醫生只做簡單處理便無大礙, 這才是這個小朋友喪命的主因吧? 誰都不願意自己的孩子是身障者,但同樣的誰都不願意去撞倒身障者 誰都不願意自己的孩子遭遇不測, 但同樣的誰都不願意自己的孩子因為[不小心撞到人]就背負上過失殺人的罪名, 一輩子在心裡埋個陰影。 他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跟別人的孩子不一樣, 但是這之間的[不一樣]卻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既然身障小朋友的父母讓孩子讀普通學校而非特殊教育學校, 那就要承擔自己的孩子跟普通小朋友相處可能有的風險。 總不能立法規定身障小朋友不准就讀普通學校, 或是普通小朋友不准靠近身障小朋友方圓兩公尺吧? 那不是父母自己的選擇嗎? 好好檢討自己吧!要向誰討公道呢? 怪罪別人總是比怪罪自己容易, 除了怪罪撞倒他的小朋友,還能怪罪老師沒顧好小朋友, 怪罪校方延誤送醫、怪罪醫生沒及時發現內出血,... 但怪來怪去總是放過自己,這種例子屢見不鮮。 最可憐的還是被撞死的小朋友, 和這個無意間撞死人的小朋友, 因為大人的認知不足和處理不當而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