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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聊-正當防衛
作者:
心晨(請先看自介)
日期: 2011.09.23 天氣:
心情:
所謂正當防衛,即是面對
已經發生但是尚未結束
的不法侵害,
為了保護個人法益所反應出來的行為。
(限定要是緊急情況,手段要是必要且適當的)
例如前陣子很紅的新聞,19歲少女開八槍救母,
根據報導:
男子拿著美工刀對母女倆一陣亂揮,其間割傷少女頸部,
歐母嚇得大喊:「趕快逃啊!」但她不聽勸言奮力抗男子,
男子則發狂似地抓起房內花瓶、枕頭等物砸向母女倆,
少女不顧頸部不斷淌血,想起友人送給她的一把空氣槍,
隨即轉身跑回房內取槍,她朝男子一陣亂射後,
又再度與他拉扯抵抗,直到他筋疲力盡後,
她才趁機抓著母親逃下樓並報警。
幾則新聞均有律師表示少女恐難主張正當防衛,
某律師認為若她遭簡男割傷,立即以手邊空氣槍反擊,
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義憤犯案」,
得不罰或減輕刑責,但她衝回房內取槍「反擊」意味較深,
主張正當防衛或義憤犯案恐較難成立。
我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第一是要面臨
已經發生但是尚未結束
的不法侵害,
某律師則是主觀地認為少女既然可以逃回房間,
該不法應該已算是結束或已經不屬於緊急情況,所以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這種想法完全是
溫室裡的花朵的事後諸葛
,
要是律師能有一點同理心,想像一下自己處在那種情況,
一個酒醉的瘋子顯然不擔心砍死你和母親,
這時候的你會做什麼?
對這個少女來說,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她和母親的處境還是有生命危險,
所以她返回房間取槍來攻擊男子,
男子中了八槍還有餘力和瘋勁跟少女繼續搏鬥,
最後才終於力氣用盡,讓少女和母親得到機會奪門而出。
台灣的法律並不主張面對不法侵害必須優先選擇迴避
(不向不法侵害退讓原則)
逃走一定逃得掉嗎? 還是背面中刀? 兩人均死於刀下?
(索隆:「背面中刀是劍士的恥辱」XD)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當時的情境下根本無法得知。
故論及少女罪刑時,不該主觀地將母女倆均安的結果套入,
用以判斷少女當時的行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因為根本無法得知若少女當時沒有開槍會有什麼後果。
故我傾向認為少女正當防衛可成立,
如果連保護自己和媽媽的生命都還要投鼠忌器,
那誰還要當「好人」呢?
就像有個人持假槍跑進我家要搶劫,
我轉身跑到廚房拿菜刀扔出去一刀砍掉他的手,
(假設我天生勇猛而且刀法很準XD)
事後發現他拿的原來是假槍,
律師依舊不能認為假槍沒有殺傷力,
或是既然我可以跑到廚房,怎麼不趕快從後門溜走,
而認定我不能主張當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不用考慮衡平性,
就算他只是想搶我的東西(身外之物),
我也可以傷害他的身體來保護我的財產;
不用考慮目的,
不用考慮刀扔出去之後到底會砍到他哪裡;
亦不用優先考慮迴避手段,
不向不法侵害退讓原則。
只要這手段在當時來說是可能有效的且具有必要性,
我即可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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