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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信賴原則
作者: 心晨(請先看自介) 日期: 2011.09.22  天氣:  心情:
所謂信賴原則,就是我有權信賴他人會跟我一樣守法、守本分,
故我不必時時刻刻擔心別人違法、不守本分而導致意外事故。

最常見媒體引用的,就是在交通事故上,
小明某天急著上班,開車行經十字路口,撞上另一個方向騎機車闖紅燈的乙,
乙送醫後不治死亡,警察證實乙之死為車禍後頭骨破裂、多重臟器出血所致,
論小明的罪責。

理論上,小明可以引用信賴原則阻卻「過失致死」的罪責。

為什麼要說是理論上呢?
因為實務見解認為,在台灣這種地方,用路人闖紅燈並非罕見,
故若小明發生車禍這個路口視野夠好,
可以讓小明看見另一個方向有人直直衝過來,
即使他是闖紅燈,而自己沒有違規,也不能用「信賴保護原則」來免罪。

所以看過法院判決就可以知道,
重大交通意外的肇事者很難真的無罪,
既然都來當被告了,至少都會帶個過失傷害罪回家。

小明因為是趕著上班,如果他的業務範圍時常時常駕車(例如送貨小弟、娃娃車司機...)
那就算他還沒有開始執行業務,開的也是自己的車,
依舊可以算是業務過失致死罪(加重罰則),
另外還要計算雇主的責任。

法律對於喑啞、智能不足、精神異常甚至酒醉到意識不清的人都比較鬆,
醉態駕駛肇事致死罪很重,
但是只要主張自己醉到根本不知道有開車這個行為就可以只算過失。
若你身體健康、行為良好(從來不會放任自己喝醉)、智能正常、
有某種專業或頭銜,就必須負起更多的責任。

回到信賴原則,
小明是在台灣,所以即使他引用信賴原則還是會被打槍,
因為小明有知道且迴避別人闖紅燈的義務。

信賴原則比較能成功引用的例子,
就是醫師和藥師之間的關係,
在醫院裡面,藥師雖然必須依照醫生的醫囑給藥,
但是藥師有三讀五對的責任,
(取藥、拿藥、放回藥櫃三讀;
五對則是對照病人、藥物、時間、劑量、途徑正不正確),
所以如果醫生處方無誤,但是藥師給錯藥物導致病人中毒,
依照醫、藥分科,獨立作業的原則,醫生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免責罪責。

若是醫生處方針劑,但是護理師給錯導致病人受傷,
醫生則脫不了關係,因為醫生有監督護理師的責任。

物理治療師的立場則是介於藥師和護理師之間的尷尬地位,

比較積極的前輩不斷想推動法案,推開在上面壓著讓我們出不了頭的醫生,
這些人同時也有能力越多、責任就會越重的體悟,不斷自求進步,
另一方面比較消極的人則是認為有人在那扛責任也不錯啊!
這些人就是沒醫死人就好,就算醫死人,有人扛就好。

這叫做:勇者有勇者的戰場,俗辣也有俗辣的天空。XD
(即使那片天空是別人的屁股也無所謂,
端看你喜歡血色還是屁味呢?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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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23 22:22
他, 54歲,屏東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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