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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王家都更案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2.03.31  天氣:  心情:



王家祖厝被市政府強制拆除的新聞成了媒體焦點,立委民代紛紛指責台北市政府與警方行動粗暴。其實只是藉機出出風頭 打落水狗而已。王家固然值得同情,但也只能怪自己既不懂法律,又不參與都市更新公聽會與審議,只是企圖以悲情方式訴諸民代 社會團體與媒體,最後自然以悲劇落幕。難道政府依法執行公權力是錯誤的嗎?

民主社會是法治社會,人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只要祭出居住權或人權,任何人都可依照自己的喜惡行事,社會豈不大亂。在整個拆除過程中 有許多抗議民眾企圖以人牆阻檔,難道不是妨礙公務嗎?
濫情永遠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只是造成一般人的誤解。


 在此摘錄成大都市計畫系三年級張志祺同學在網路上刊登的相關說明,或許可以幫助大家了解真相:
都市更新係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措施。重建,是指整個拆除,全部翻新(也就是這次的王家事件所用的)整建,是指修建或改善,算是小幅度的重建維護,則是俗話說的拉皮(古蹟常用)

都市更新絕對不是一個為了炒地皮才跑出來的名詞,而是為了全體都市居民的公共利益才產生的。當都市發展到了一定的年期,過去的建物開始老舊破敗,而為了都市能夠保持著緊湊發展的特性,都市計畫提出了"填入式發展"的概念。

"填入式發展"就是將已經不堪使用的建物重新改善,是個能減少都市蔓延,回應永續生態的觀念。而都市更新,就是這概念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很多人會質疑都市更新的公益性到底在哪裡?

公益性本來就是個模糊、難以定義的事情,在這裡我簡單提及幾個:

1.
市容的改善、2.人行空間的改善、3.停車空間的增加、4.綠地開放空間的增加、5.對於都市防災性的提升、6.減少都市蔓延所需要花費的基盤設施成本。

對於都市計畫來說,都市更新最重要的就是後面兩項。而這也是為什麼建商可以說自己的建案是符合公益性的主要原因或許大家看不到,但對於一個都市來說,這真的是最關鍵的重點之一。

王家犯了什麼樣的錯誤?

他們最大的錯誤就是在一開始的消極處理。

200751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616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連一次公聽會、審議都沒參加"

現在的狀況就是贊成票在公聽會和審議時達到了100%,而反對票0%。因為王家根本沒有出席,他們放棄了自己表達反對的權力。當他發現的時候,早就已經身在都市更新的遊戲中,無法退出。只能依循著遊戲規則繼續玩下去。

而重點是,接下來的遊戲選項中,沒有退出、也沒有我要我的舊家這兩個選項。只剩下新房子跟金錢這兩個選項...



我們從這次中可以學習到的事情:

如果你家被劃進了都市更新範圍,而新房子跟金錢都不是你要的東西的時候,你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公聽會表達自身的意見。

讓你家在一開始,就可以被排除在都市更新範圍外。絕不是什麼「今日拆王家,明日拆你家」,這是不會發生的。

我們該透過這件事情,使立法委員們正視問題,結合各項領域的專業,用正面積極的態度去重新修改法條。法條應更加落實民眾參與,民眾意見的陳述;徵收條款的條件也需更加嚴格謹慎,畢竟是侵害民眾權益的行為。

我們都應該更關心與我們生活相關的法律,法律會保護知法者,別讓法律只成了知法者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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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4-01 09:24
她, 6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4-01 09:26]:

謝謝

 
時間:2012-04-01 09:17
她, 6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4-01 09:25]:

謝謝妳的指教

 
時間:2012-03-31 16:34
她, 6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4-01 09:11]:

這是法律問題 都更有其法律基礎 不參加都更菮就必須表態 而不是不聞不問 最後選擇抗爭
妳應該好好探討事情的發展經過
每個人都強調自幾的自由 任何都市更新 修路造橋 穫公共見設都無法進行
如果遇到問題要由法的基礎上解決 如果法律訂定不當 就要推動修法
美天在個案中吵吵鬧鬧 只會造成社會對立
永遠解決不了公共議題

 
時間:2012-03-31 16:29
她, 6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4-01 09:12]:

這是法律問題 不必在此討論
妳可以上法院向建商或市政府挑戰

 
時間:2012-03-31 10:15
她, 66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3-31 12:09]:

沒有媒體說得那麼可怕
昨天TVBS訪問過王先生
問題不在弱勢老百姓的保護 而在他們明知而不參加協調
公聽會是整個社區的事 怎麼會有可能因未收到而缺席的事
關懷弱勢是好事 但不要濫情
這件事鬧得這麼大 如果在法律的範圍內可以解決
早就解決了
何況也經過法院的判決

 
時間:2012-03-31 09:29
她, 63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2-03-31 12:10]:

大家都同意 只有他家聲稱不知情 不參加
然後以不懂法律 博取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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