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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21的日記
作者: 台北冰雨 日期: 2006.11.21  天氣:  心情:

起訴書所述,均僅為違反屬行政命令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將國務機要費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之不合理認定方式所造成。會計人員是否遂行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職責之規定;行政院主計處是否遵守會計法規定,監督、指揮總統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務;審計部是否遵守審計法、決算法規定,詳實審定總統府之單位決算,均值深究

結論:
(一)國務機要費依法定預算編列科目,應全數照「機密費」規定執行。部分非會計專業人員被誤導,取具發票申請列帳領款,雖不妥適,惟負責審核列帳及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均已核定列帳,相關總統府工作人員應無違法之嫌

(二)國務機要費審核列帳後支付之現金,其支付對象與個案金額為何,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意旨,應百分之百依據陳總統意旨辦理,檢察官應無權查證

(三)五年來總統府單位決算,除民國九十五年度外,已由審計部審定並編製最終審定數額表在案,依法應百分之百尊重審計部之決算最終審定權,檢察官應無權推翻審計部已審定之總統府單位決算,本案應百分之百尊重陳總統之職權
(作者~前交通部會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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