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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22的日記
作者: 台北冰雨 日期: 2006.11.22  天氣:  心情:
對檢察官起訴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之評析~~姚秋旺

一、因「國務機要費」不當地被分成「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種,並規定「非機密費」部分支用時,須檢具「統一發票」始可列支,此一不當規定造成不具備會計專業之總統府相關人員誤解,導致拜託吳淑珍夫人協助陳總統,為執行「國務機要費」預算而出面蒐集「統一發票」情事。依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只有十種,領據當為原始憑證之一,應無疑慮

二、起訴書所引述之犯罪事實均屬違反行政命令部分之規定。但相關會計、主計及審計人員是否依會計法執行內部審核、依審計法規定辦理就地審計事務等,卻隻字未提,其倒因為果之行事原則應深究,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理由如係正確,則會計ˋ審計人員審核失職,何以檢察官未能明查?

三、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執行過程中,首先審核是總統府會計處,其次是行政院主計處,最後是監察院審計部。國務機要費之審核列帳方式如有瑕疵ˋ如檢察官起訴之理由正確,則主要疏失人員應為負責執行內部審核之會計人員,及負責外部審核及審定決算之審計人員,而非總統府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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