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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什麼是參審、什麼是陪審
作者: 十二 日期: 2020.07.22  天氣:  心情:
聯合報 / 記者袁志豪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的參審制度;法界人士多認為,採參審制較穩健,司改團體過去則指出參審制將導致國民法官受到職業法官的威權影響。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與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訴求的「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究竟有何不同,以下將由五個問答為讀者解答。


一、參與審判國民的產生

參審制:
1. 從政黨或團體推薦等方式建立的參審員名冊當中隨機抽選出參審員。
2. 選出的參審員可在一定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陪審制:
1. 個案隨機選任:在每個個案都進行選任程序,通知大量候選人到庭,再隨機抽選。
2. 選出陪審員只參與一個案件的審理。


二、參與審判國民的職權範圍

參審制: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

陪審制:認定事實


三、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的分工

參審制:與法官共同審理、評議討論、表決

陪審制:聽取審理過程、獨立討論、表決


四、參與審判國民做成決定

參審制:
1. 原則為多數決
2. 需附理由

陪審制:
1. 原則為一致決
2. 不附理由


五、對事實認定上訴

參審制:可能

陪審制:原則不能




一、什麼是參審: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司法院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再決定刑度,草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其中參與審判國民的產生,是從政黨或團體推薦等方式建立的參審員名冊當中隨機抽選出參審員,選出的參審員可在一定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參與審判國民的職權範圍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與法官的分工為共同審理、評議討論、表決;最後做成決定原則為多數決、需附上理由,判決後還可以提起上訴。

司法院指出,依據外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經驗顯示,國民加入參與審判不僅會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且由於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擁有不同生活經歷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提供他們寶貴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不同的價值觀,讓司法專業社群藉由國民的參與,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


二、什麼是陪審:

陪審主要是由9位獨立的素人陪審員,加上1位法官主持,法官前半段主持審理,以及相關評議權說明,解釋無罪推動、證據、罪刑要件等一般性的法律說明,並不做個案判斷。

陪審制由9個陪審員聽取審理過程,獨立討論、表決,決定個案被告有罪還是無罪,且原則上要一致決定,確定有罪後,不附理由,之後由法官決定量刑,原則上「不能」上訴;陪審員選任的方式是在每個個案都進行選任程序,通知大量候選人到庭,再隨機抽選,選出的陪審員只參與一個案件的審理。


三、支持參審制的說法:

法界人士多認為,採參審制較穩健。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說,「美式陪審制」必須所有陪審員達一致決,才能判決有罪,陪審員無法達成就是無效審判(並非無罪),陪審團解散,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重新選任陪審團審判。

「司法院參審制(國民法官)」評議是三分之二即可判決有罪,沒有達到門檻要判無罪或對被告有利判決,國民法官不僅可決定有罪或無罪,還可決定量刑;陪審員只能決定有罪或無罪,無法決定刑度。

若讓被告有程序選擇權(兩制一併試行),被告選擇陪審制,如果無效審判,所有程序重新進行,國家機器耗費龐大資源卻毫無結果,對於真正犯罪者無疑是縱虎歸山。

在參審制可判決無罪的情形,在陪審制卻是無效審判,檢察官可以一再重新起訴,被告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還要繼續承受無止盡的訴訟折磨,對於真正無辜者情何以堪?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廖建瑜表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在現行制度萬言判決書尚無法讓民眾信服,沒有判決書的決定,如何能杜悠悠之口?若要從中選一個較穩建的制度,當然是國民參審制。


四、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說法: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參審制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討論,但意見若不一致時,可能因為威權效應,導致國民法官的決定被職業法官影響,且這非民團臆測而已,在施行裁判員制度的日本就一直被批評,意願參加的人數持續下降,因為民眾常常覺得自己只是花瓶,案件讓專業法官評判就好。

林永頌表示,參審制是3個職業法官加6個國民法官一起決議,因6個國民法官一生可能只進出法院1、2次,多少會受3個職業法官的威權影響;目前全球有52個國家都用陪審制度,只是陪審員的數量不一。

林永頌說,司法院心態還是不信任國民法官,高高在上,這樣很危險,就是因台灣法官不受人民信賴,才須有國民法官陪審及參審;陪審制是9人互相說服,大家都沒有法律背景,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林永頌說明,雖然有人會質疑民眾能做好審理嗎,但因為基本上決定有沒有犯罪,是一種生活經驗的判斷,民眾來自各行各業都有過經驗,相較台灣法官是考試進去的,法律邏輯可能有,但生活經驗工作經驗都少,且人民可能更重視無罪推定,加上陪審是一致決,也沒有法官意見帶進來,陪審會比較中立。


五、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參審制度的影響:

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合議庭將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要決定被告有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且至少要職業法官1票,在科刑時則要包含國民法官、法官在內過半數意見。死刑的部分,則必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所犯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則自2023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在參審範疇。

凡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均具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但不具高中以上學力,或是黨工、現役軍警、法律專業等職業則排除。國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與義務,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得處6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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