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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關於車禍相關法源依據的條文
作者: ☆木村盆栽☆ 日期: 2013.01.15  天氣:  心情:
標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得請求項目及刑事過失傷害法條

交通事故權力、責任
一、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 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 明細 )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 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 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可於強制險中先申請每日1200元之看護費用)(不足部分可向對方求償)
i.精神賠償
j.終生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損失

二.刑事過失傷害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583257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874302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車禍處理要領 李後文

台灣地狹人稠,加上交通工具使用密集,以致交通事故發生頻繁,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傷害及財物損失。如果事後無法順利達成和解,又得走上法院,從事一般人不熟悉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結果又不一定能遂其所願。主要是因為一般人不清楚在車禍當時自身應如何保全證據,再則車禍通常有過失比例的問題,這就不是用吵架可以解決的,當中涉及專業鑑定技術,而鑑定有賴現場跡證的分析,能提供的跡證越充足,所得到的結果越明確,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過失責任的釐清。

以下針對車禍發生後應注意事項,提出說明:

一、迅速報警

如果車禍時雙方有人車損傷,且須請求保險給付或有爭議時,一定要完成報警的動作,由警方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做好現場採證及筆錄。在警方到達前勿隨意移動車輛,除非自備相機,粉筆或油漆,先標示現場情形,不然移動現場只會增加警方採證的困難,徒使爭議擴大,依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則更有違法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二、留意周遭的人證、物證

車禍爭議時,如果有充份的人證,將有利於爭議的釐清,所以注意附近有無目睹車禍發生情形的人證,請其提供姓名、地址、聯絡方式,以便日後可請其作證,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其他相關物證,除了警方的採證外,因為自己最了解車禍的發生情形,要積極搜集相關證據。

(一)相片:

1.雙方車輛停止情形—含全景及個別近景。

2.車輛損害部位及擦刮痕跡。

3.煞車痕跡或刮地痕跡—可以放「筆」作為痕跡大小的比較。

4.人員受傷部位及倒地位置、頭朝的方向。

5.玻璃碎片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

(二)其他跡證:請警方於筆錄中載明,或是儘量於相片中顯現。

1.人:駕駛人是誰,傷者是誰,有無喝酒,有喝酒要完成酒測。

2.車:各車停放位置、車頭方向,機車右倒或是左倒、輪胎與路面標線相對位置。

3.物:現場有否與車禍發生有關的物證,如違規停車的車輛,或其他障礙物,導致當事人必須閃躲等—有緊急避難的情狀。

4.痕跡:如煞車痕、車體刮地痕、油跡、水漬、血跡等。

5.交通設施:路面標線( 雙黃線、分道線、路面邊線…等 )、交通號誌( 三相、四相…、有無轉彎號誌等 )及其他設施( 有無安全島等 )。

6.路況:道路型態( 路寬、車道數、有無巷口、岔路 ),路面狀況( 何種路面?有無砂石、濕滑、坑洞?有無坡路、彎道等?)

7.定位:上述人、車、物的相關位置。

三、注意筆錄製作內容

警方作好的筆錄內容要仔細核對後才簽名,若有雙方爭議的地方,請其註明於筆錄中,而非於當場爭執對錯。

四、有傷就一定要就醫

不管是自己或對方,有傷就一定要就醫,並要求對方就醫,一方面避免有外表看不出來的傷害,導致遺憾的發生;一方面確認傷害的程度,以免事後求償時發生爭議。

五、迅速申請強制險理賠

強制險賠人不賠車( 不賠財損 ),採無過失責任,主動為對方辦理理賠,減少爭議的發生。若肇事車輛無法查究,亦可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請領特別補償金。

六、六個月告訴期

一般傷害為告訴乃論,要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必須在期間內提出告訴或調解,六個月一過就只能提民事賠償。

七、申請調解(參見圖一、圖二)

車禍事故發生後,若僅有輕微的損害或傷勢,一般人有時多會當場給錢了事或互不要求(各賠各的),而忘記寫下和解書,等到一方回去後發現損害或損傷超出預期,反過來再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就落入無法舉證已和解的困境,所以建議:

(一)若有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一定要報警。

(二)當場和解者亦應寫下和解書--書局及警察局也有簡易和解書表格,或上網下載備用。此種和解方式沒有強制力,被害人仍可再提刑事及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訴訟上仍有證據力,可證明其深具悔意而可獲較輕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上則有確定賠償數額的效力,所以仍有其事實上的效果,在一般小車禍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作用。

(三)若有較嚴重的傷害或財損,則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此種調解所作成的調解書狀,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及刑事判決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定後具有既判力,不可再行訴訟,效果較大。

(四)進行調解時,須對雙方主張進行攻防,相關證據亦須備齊,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請假證明、收入證明、財損估價單等,亦須要求對方備齊,在求償時才有依據。

(五)若雙方和解條件懸殊,亦無須強求達成和解,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具此向法院表明已盡相當誠意調解,請求法院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交通事故為強制調解事項,此處所指為法庭上的調解,但是與其上法院來來回回浪費時間,建議當事人有爭議時,主動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過失比例有爭議時,建議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在雙方可接受的範圍內儘量達成和解,避免日後纏訟耗日費時又傷財。

八、訴訟注意事項(參見附件一)

若不幸必須訴訟,除了注意前述證據的搜集外,必須注意刑法第277、278條的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和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上除醫藥費、工作損失、生活上因此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等外( 須提出相關證明 ),還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這也是爭議最多的地方,法官通常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財務能力,和受侵害的程度而定其數額,不是獅子大開口就可以確定的。

但是,如果身為加害人,且刑事責任非常明確,而又被提起刑事告訴時,建議和律師討論,必要時委任律師辯護,以免因不諳法律,不知如何主張,而受較不利的刑事處罰。

九、信賴原則的運用[1]

信賴原則的意義為:遵守規則行車的交通參與者,可以信賴其他人也同樣遵守規則,除非有例外的特殊情形發生,否則無須時時防範他人的違規行為,若此時因他人的違規行為而發生事故,自己不須負責。

最高法院八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六二號判決:

「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



這個原則主要在免除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其原則可歸納為以下三點:[2]

(一)本身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對方就不至於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要有期待可能性。

(三)對於危險的發生,無法或已採取必要之措施。

而其適用的例外有以下五點:[3]

(一)兒童、老人、殘廢或酒醉者。

(二)對方已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可察覺,不能期待其迴避者。

(三)行為人仍須負社會相當性之注意義務。

(四)學校附近有師生指揮之路段,駕駛人應負迴避危險結果發生之義務。

(五)其他基於一般社會共識,限制信賴原則之適用者,如集會遊行現場、重大節慶或活動之會場附近等。

信賴原則可以阻卻違法,但適用上非常嚴格,所以惟有遵守交通規則才是正途。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4. 怎麼適時的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出時專業的說詞?



簡單的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5. 提出時法官會馬上要求遞上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嗎?

假設你是當庭以口頭提出,審判長[法官] ,當然也會當庭告知你要補遞書面狀紙。

假設你已預先書寫好狀紙,當然直接遞交即可。

注意"

遞狀時必須多附上一份繕本 ,一份給法官ˋ一份給被告[二份同時交給法官即可,法官會命庭務員交給對方]。

6. 起訴通常是在什麼階段宣布?(偵查庭or刑事庭)

起訴權在檢察官手上,當偵查終結之後,檢察官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裁定提起公訴與否。

7.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可以到哪裡索取或下載嗎?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右側書狀範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8.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該給對方一份嗎?

同上說明:

是的!

自己該留存嗎?

最好自己留一份,以免以後忘記自己說過什麼,求償有哪幾個項目,否則與往後的庭訊說詞不一,會讓審判長[法官]認為,你說詞反覆不一,求償項目價金也不一致,不足以採信,造成對你不利。


9. 提告民事賠償後會有什麼流程呢?

同上說明:

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10. 我會遇到幾種開庭?

地檢署:

偵查庭"

一審法院刑事庭"

調查ˋ審理ˋ辯論至宣判。

11. 如果刑事過失傷害雙方都判罰易科罰金那民事賠償的部分我還是能得到賠償嗎?

當然要!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依該案的肇責比率分攤 理賠。


與刑事的判定會有影響嗎?

刑事必然在先,民事在後。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12. 法院是否會依照我申請的車禍鑑定結果為主?來斟酌責任的多少?

是的!

13. 依照我的車禍鑑定結果,雙方應該要各別負擔多少的責任?

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14. 在什麼期間如果雙方和解了可以撤銷起訴?

[告訴乃論] 案件,在一審辯論之前,任何時間ˋ任何階段,隨時能撤回告訴。

15. 和解應該用什麼方式來證明較好?

當然要書寫和解書!

當庭或庭外和解,或申請調解均可!

16. 金錢方面可以如何要求對方付款較不會拖延或耍賴?

當然是一次付清!

分期都會有風險。

17. 我還有該準備其他的訴狀嗎?

暫時不用!

18. 若檢察官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則審判程序常常只有開一次庭就擇日宣判了,要掌握有限之提出時間 <==可否說明這段話的意思?

是否聲請簡易判決,那是檢察官的職權,雙方都會收到,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簡易判決"

通常都不開庭,逕行判決,所以稱[簡易] 判決。

19. 進行雙方言詞辯論,攻擊防禦至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得心證而為判決 <==可否說明這段話的意思?

由法官自由心證核定,該判多久刑期。

20. 可直接具狀向法院訴訟輔導科遞狀要求附帶民事 <==可否說明這段話的意思?


輔導處抽號牌等諮詢輔導[免費]!

21. 我到警局提出告訴後對方會收到什麼訊息得知?如同我被提告一樣?

通知對方製作筆錄

對方也有可能,同時對你提出告訴,造成互控案件。

22. 您覺得我是否能自己處理這場官司?對我來說是否會很困難?

一般案件當事人就能為之"

在此任誰也不敢斷言最終勝負!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可試著去看診:

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療傷期間可試著把傷勢症狀明確的寫出來以利連結,避免往後惡化以及後遺症轉診時,將求償困難。

二來這方面的[健保醫療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

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求償金額才有機會拉高,如休養期間、看護期間、有哪些症狀等,皆須由我方提出,再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訴訟或調解之前,為避免協調中有爭執,請先釐清責任。



不用跟對方爭執對錯,一切以書面資料為主,請[事故後一週]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照片],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較建議主動安排調解



待責任釐清以及傷勢穩定後,即可致電給當初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並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委員從中協調。



了解有哪些求償權益以及該準備的資料



強制險 [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二年內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



(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



•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



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
• 四、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受傷的一方可提出求償的項目如下:
1、 工作損失:[要有薪資證明]
•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
•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2、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 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4、 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這部分需自行評估)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
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
倘若我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我方在適時的切入了解,方能確保相關權益。
若無,就必須自行面對了。

走向訴訟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92年6月2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肇事駕駛人的行為,尚須受到刑法的評價。當然,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肇因都是因為「過失」所引起的,所以車禍事故的犯罪內涵比起其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要來的低。
  什麼是「犯罪行為」?簡言之,即為廣義的刑法典(普通刑法、補充刑法、特別刑法)中,所規定應受到國家刑罰權追訴的行為,換言之,就是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而應受到處罰。以車禍事件為例,車禍事件的發生,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刑法規定的角度來觀察,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符合前述「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應受到處罰」,如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所以,只要肇事者的行為經過刑法的評價後,若符合上述舉例之刑法規定,即為「犯罪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什麼時候提起才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1. 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 不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
。 未提起上訴即不可提起。
。 有提起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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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審核中的自我介紹....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幸福,別在他人眼中才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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