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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對父親不敬的人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以弗所書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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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犯罪 ( 一 )
作者: 媛媛 日期: 2017.06.09  天氣:  心情:
主題:不犯罪 ( 一 )
經文:約翰一書三章4〜6節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犯罪」指習慣地犯罪,非僅偶然的犯罪行為,而是活在罪中;「違背律法」指習慣地做出不法的事。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意,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了。弟兄姊妹!我們絕對不可為所欲為,卻要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
罪就是不肯順服神,不願意接受神的管治,換句話說,凡故意違背神旨意的,就是犯了罪。「犯罪」和「活在罪中」是有分別的。即使最忠心的信徒偶爾也會犯罪,但他們不是因戀慕罪惡而故意犯罪。犯了罪的信徒會後悔、認罪、尋求赦免;相反,活在罪中的人,不會為自己所做的事後悔,也不會認罪,當然也不能得蒙赦免。這些人不管聲稱自己有甚麼宗教信仰,都是敵擋神的。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除掉」指祂藉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人的罪,指世人所有的罪行。「在祂並沒有罪」,「在祂」按原文指在祂的裏面;「沒有罪」指祂全然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也沒有犯過罪,乃完全沒有罪。
主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那沒有罪的耶穌,為著除去人的罪,竟然成了罪身的形狀,作贖罪祭,好在肉身中定罪了罪。
如果我們「住在祂裏面」,就會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與交通,而我們信徒不習慣地犯罪的先決條件,乃是「住在主裏面」。住在主裏面,使我們的靈命更剛強,也更多看見主並認識主;過罪中的生活,使人心靈迷糊、看不見主,結局是不能不犯罪。所以我們該求生命的主,用光光照我們,叫我們得見自己的舊模樣,並藉主的生命,透過聖靈的更新啓示,教導我們該如何做人!
回應:主啊!如果我「住在祢裏面」, 就會與祢保持生命的連結與交通。
禱讀: 約翰一書三章 4、6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Q T:約翰一書三章4、6節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原文直譯〕「凡犯罪的,就是行了不法;而不法就是罪。」
〔原文字義〕
「犯」行,作;「罪」失誤目標;
「違背律法」作惡,行不法的事(第一個字);過犯,不義(第二個字)。
〔文意註解〕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
『犯罪』指習慣地犯罪,非僅偶然的犯罪行為(參二1),而是活在罪中(參羅六2);
『違背律法』指習慣地作出不法的事。
「違背律法就是罪」
『違背律法』和『罪』原文均為名詞;前者指『不法』,後者指『失誤目標』。本句是罪的定義:罪就是不法,或說不法就是罪。
〔話中之光〕
(一)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參二1);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意,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了。
(二)新約的信徒雖然不再在律法以下受它的轄制(參加五1,18),但仍須遵守道德律,我們絕對不可為所欲為,卻要服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參加六2)。
(三)罪就是不肯順服神,不願意接受神的管治;換句話說,凡故意違背神旨意的,就是犯了罪。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違背律法”原文anomia,就是不法,無法。――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作不法;罪就是不法」(新譯)。
「罪」原文是失去目標、未中、失迷等意思。罪人就是偏離正路的人;犯罪也就是行不法、違背神的旨意,擾亂神所安排的秩序。── 牛述光《新約全書釋義》
【約壹三4】「凡犯罪的」基督教裡從來沒有兩種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語,譯為「每一個人」(包括負面的「沒有一個人」),或「任何一個人」(二29,三4、6a、6b、9、10b),三次用簡單的關係詞 ho,譯為「那人」,或「任何一個人」(7、8、10b節)。福音和其道德意義,都與所有人有關,不是只與某些人有關。──《丁道爾聖經註釋》
【約壹三4】在新約中「罪」的意思有三:第一就是達不到目標,這指一個運動家,經經過多月的準備,然後參加賽跑,並且開始時跑得不錯,但當他快跑完時,發覺氣力不繼,必須退出競賽。
第二個意思就是射不中。這使人想到一個兵士,焦灼地等著敵人到來,當敵人跑到射程之內時,他馬上放箭在弦上,小心地瞄準,然後盡力開弓,但箭一射出,便轉了方向,結果射不中敵人。除非箭是絕對的正直,否則弓箭手是無法射中目標的。
第三個意思是達不到預定的標準。一個年青人參加軍隊的招募,招募的軍官替他填妥一切文件,然後著他往見醫官,醫官給他量高度,不料,他比最低的要求還矮了一吋,這個年青人因達不到最低的要求而遭拒絕。── 彭德歌《願與你相交》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
〔原文直譯〕「並且你們知道,祂曾經顯現,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而在祂裡面並沒有罪。」
〔原文字義〕
「知道」看見,察覺;
「曾顯現」顯露出來;
「除掉」挪開,提起,除去。
〔文意註解〕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
『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
『除掉』指祂藉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
『人的罪』原文是複數詞,指世人所有的罪行。
「在祂並沒有罪」
『在祂』按原文指在祂的裏面;
『沒有罪』指祂全然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既不知罪(林後五21原文),也沒有犯過罪(彼前二22),乃完全沒有罪(來四15)。
〔話中之光〕
(一)主耶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
(二)那沒有罪的耶穌,為著除去人的罪,竟然成了罪身的形狀,作贖罪祭,好在肉身中定罪了罪(羅八3原文)。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
無罪才能除罪,犯罪的傳道人,那能救罪人?
第五節的「顯現」是祂首次的來。第二節的「顯現」是二次再臨。首次除人罪,二次救人體。―― 倪柝聲
【約壹三6】「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原文字義〕
「住在」居留,長存,安家;
「不」絕不,沒有;
「看見」凝視,辨明地看;
「認識」知道,明白,曉得(ginosko)。
〔文意註解〕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
『住在祂裏面』指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與交通(參約十五4~5);
『不犯罪』指不習慣的犯罪(參4節)。注意,這裏不是說『凡是信徒就不犯罪』,乃是說『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意指我們信徒不習慣地犯罪的先決條件,乃是住在主裏面。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犯罪的』指習慣於犯罪,過罪中的生活;
『未曾看見祂』指未曾見過主的異象,未曾領受過從主來的啟示,特別是關於啟示主自己;
『未曾認識祂』指對於主自己缺乏經歷上的體認。
〔話中之光〕
(一)住在主裏面是信徒的正常生活,犯罪是罪人的慣常表現;正常的信徒是憑靈生命活著,通常的罪人是憑魂生命活著。
(二)基督徒的特性是喜歡和相同的生命交通來往,亦即喜歡和神、並和弟兄姊妹交通來往;因此,消極方面得以不犯罪,積極方面得以更多認識主。
(三)住在主裏面,使我們的靈生命更剛強,也更多看見主並認識主;過罪中的生活,使人心靈迷糊、看不見主,結局是不能不犯罪。
【約壹三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犯罪的”是動詞,不是形容詞。這些話應指不信的人,是與下句“行義的”對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後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hamartanon是hamartano的今恒時體,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習慣於犯罪的人。這“犯罪的”也可能指當時傳異端的人。注意7節的第一句“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使徒寫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備那些誘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類人。
“看見”是指屬靈的看見。意思是說一個慣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見過主、認識過主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約壹三6】「犯罪」──原文現在式,當譯作「繼續犯罪」。―― 倪柝聲
【約壹三6】『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犯罪』原文是今恆時體,是恆常的犯,習於犯罪;外面經常的行為,證實了他裏面沒有改變;沒有改變,是因為沒有遇見主。── 牛述光《新約全書釋義》
【約壹三6】凡看見主的人,都是立即改變的人;日日見主,日日改變,又如何可能再去犯罪呢?── 謝模善《新約全書釋義補編》
【約壹三6】「住」原文是「長住」。第五節的勝罪是消極的方法,而「住在主裏」才是勝罪的積極方法。所有失敗原因無非由於離開主,與主疏遠的原故。──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約壹三6】這裏所謂不犯罪,不是不能犯罪,乃是靠凓聖靈的恩典,可以不犯罪吧了。── 李既岸《約翰壹書的信息》
【約壹三4~6】犯罪兩字,在原文不是指偶然有過失的意思,乃是指人們恒久故意行在罪的路上,如豬之終日睡在污泥之中而不起一般。所謂『習慣成自然』是。故重生的人,是決不會恒久故意在罪惡之中的,即偶然有犯罪之可能,但若謂恒久在罪中,則斷非重生之人的所為了。── 嚴雅各《猶大書與約翰一書》
回應詩:我蒙赦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i_rqiduu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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