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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難以被證明的歧視
作者: zheng_an_ni 日期: 2019.11.21  天氣:  心情:
美國的「老年歧視」最早出現在1969年,也就是聯邦政府宣布,企業限定強制退休的年限在40歲以下時,被認定為「老年歧視」行為。但是這一標準隨後在提高,直到1986年聯邦政府修正了《就業年齡歧視法案》,禁止所有依據年齡強制工作者退休的做法。和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類似,「老年歧視」也是甚於感知的差異。但是「老年歧視」與其他歧視不同的一點是,那些「老年歧視主義者」終有一天也會加入老年的隊伍。

出生於1946年到1964年的人已經成為職場歧視投訴中人數增長最快的群體。1997年,有15000人向美國聯邦就業委員會提過「老年歧視」的案例,2012年這一人數上漲到22000人。同時,種族歧視的投訴比例5年內從36%減少到33%。「老年歧視」的投訴比例比種族歧視的高出28%。

但感覺到受到歧視是一回事,證明卻是另一回事。在針對職場「老年歧視」的投訴中,員工必須證明年齡是導致解雇的決定性因素。這一要求十分苛刻,因為企業辭退「老年人」會用很多說辭,年齡不會被說成主要原以。

據彭博社報導,從2008年開始,矽谷150家大型科技公司就面臨226宗關於「老年歧視」的投訴,訴訟內容從公平就業的門檻到就職後的住房分配,應有盡有。但是訴訟對大多數人來說耗時長、花費高,而且,沒幾個雇主在知道你曾為了「老年歧視」打過官司後還能繼續接納你這只會讓你的就業概率變得越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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